一杯咖啡满电出发-项目详情

项目申报管理系统仅供参考
截止日期
2025年10月31日(Friday)18:00:00
状态
已过期
时间信息
已过期 455334

项目描述

一、产业化扶持计划

(一)兆瓦级充电桩、V2G充电桩和模块产业化

1.政策依据

《深圳市支持虚拟电厂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改规〔2024〕4号)第二条。

2.扶持方向

(1)支持兆瓦级(单车充电功率≥1兆瓦,下同)充电桩的虚拟电厂关键设备规模化量产。

(2)支持V2G充电桩、V2G模块的车网互动相关核心设备产业化。

3.扶持方式及资助金额

事后一次性资助。通过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予以批复立项,项目单位须先自行投入资金组织实施项目,待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经专项审计核定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事后资助,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为激发创新活力,项目单位原则上应独立申报。

4.申报要求

(1)须满足申报通知明确的申报基本条件,详见申报通知。

(2)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或相关认证和生产许可,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3)项目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开展相关项目产业化的生产、经营资格和实施条件。

(4)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500万元,应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土建工程、新购置设备等)。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研发费用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铺底流动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0%。

二、新技术新产品示范应用推广扶持计划

(一)车网互动V2G充电桩应用

1.政策依据

《深圳市支持虚拟电厂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改规〔2024〕4号)第五条。

2.扶持方向

支持新建具备车网互动V2G功能的充电桩。

指标要求:申报项目的放电总功率原则上不低于200千瓦,2025年放电量不低于5万千瓦时;项目实际放电总功率及放电量需经虚拟电厂管理中心或电力充储放一张网平台确认;设施运营类企业参与申报,需取得项目业主单位的申报同意书,同一场站不得多头申报。

3.扶持方式及资助金额

专家评审综合评分60分以上的进入现场核查阶段,通过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予以批复立项。项目单位须先自行投入资金组织实施项目,待项目通过验收后,对于满足指标要求、具备V2G功能且正常运营的充电设施,按经专项审计核定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事后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为激发创新活力,项目单位原则上应独立申报。

4.申报要求

(1)须满足申报通知明确的申报基本条件,详见申报通知。

(2)项目单位应拥有较强的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应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及管理团队,财务制度健全,具有较高水平的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

(3)项目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70%、研发费用不超过项目总投资20%、铺底流动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0%,具体以项目实际完成情况为准。

(4)项目建设投资仅包括具备V2G功能充电设施的安装工程和设备购置费用,不包括配套场站土建、变压器、储能、车辆等投资。研发费用不包括科研材料及事务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5)项目总投资不低于300万元,具备较好的市场潜力。

(6)涉及多个V2G场站的,同一申报主体原则上应打包申报。

(二)基于交能融合发展场景的储能示范应用

1.政策依据

《深圳市支持电化学储能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改〔2023〕82号)第十三条。

2.扶持方向

基于交能融合发展场景的储能示范应用。为加快推进“超充之城2.0”建设和用户侧储能多元化发展,对新建重卡超充站、重卡换电站、乘用车闪充站,且配套新建储能项目(如锂电、钠电等)的,给予资金支持。申报项目可选择重卡超充站、重卡换电站、乘用车闪充站场景中任意1-3个场景。

指标要求:申报项目的总充电功率原则上不低于5兆瓦(重卡换电不受此限制),新建场站数不少于2座。项目建设期内(自立项至通过验收,最迟不晚于2026年12月31日)总充(换)电量不低于50万千瓦时,仅兆瓦级充电桩(单车充电功率≥1兆瓦,下同)、换电站(可非兆瓦级)充电功率、充(换)电量计入项目总充电功率、总充(换)电量,快充桩、慢充桩不计入总充电功率、总充(换)电量。项目实际充(换)总功率及充(换)电量需经虚拟电厂管理中心或电力充储放一张网平台书面确认;设施运营类企业参与申报,需取得项目业主单位的申报同意书,同一场站原则上不得多头申报。

3.扶持方式及资助金额

专家评审综合评分60分以上的进入现场核查阶段,通过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予以批复立项。项目单位须先自行投入资金组织实施项目,待项目通过验收后,对于满足指标要求且正常运营的充(换)电站,按经专项审计核定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事后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且不超过兆瓦充电桩、换电站(均可计入必要规模的配套储能)的设备购置费用。为激发创新活力,项目单位原则上应独立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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