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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涉税服务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2026年(第一批)申报指南
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在前海合作区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具体要求如下: 1、生产经营在前海合作区:机构在前海合作区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在前海合作区内固定生产经营场所面积超过100平方米。 2、人员在前海合作区:机构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从业人员在前海合作区实际工作。在前海合作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从业人数不满3人的,全员在前海合作区缴纳;(2)从业人数3人(含)以上不满10人的,至少需要3人在前海合作区缴纳;(3)从业人数10人(含)以上不满100人的,至少需要30%(含)人在前海合作区缴纳;(4)从业人数100人(含)以上的,至少需要30人在前海合作区缴纳。 3、账务在合作区:机构在前海合作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且有相关业务通过本机构在前海合作区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结算。 (二)申请支持时未被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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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发布《前海合作区2026年中央资金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申报指南》的通知
### 申报要点 **附件1:开设高能级首店奖励项目(事后奖励,一次性)** - **国际级首店(全球/亚洲/东亚/大中华区首家):** 50万元 - **全国级首店(中国内地首家):** 30万元 - **市级首店(深圳首家,面积≥100㎡,市外≥3家成熟门店)或高能级店铺:** 20万元 - **门槛:** 品牌须在附录2知名品牌目录内(国际/全国级);项目须为市场化商业化项目,支持内容不含基础装修、消防改造等一般性支出。 **附件2:商旅文体健多元融合载体资助项目(事后资助,最高500万元,15%比例)** - **门槛:** 商业综合体/商圈,融合商旅文体健多业态,评分表≥60分。 - **关键评分维度:** 商业面积(≥10万㎡得20分)、月均租金坪效(>700得20分)、非传统零售业态占比(文化/旅游/体育/健康各占5%得6分/项)、多元化场景融合能力。 - **不支持:** 消费券、宣传推广、政府/企业促销活动、短期临时场景、单一传统业态。 **附件3:单体融合消费场景资助项目(事后资助,最高100万元,20%比例)** - **门槛:** 经营面积≥100㎡;融合文化时尚/健康体育/艺术展览/主题社交/休闲娱乐中≥2类功能;实际有效投入≥100万元;月均服务≥1000次。 - **不支持:** 简单空间组合、临时性活动、基础装修、消费券/补贴。 **附件4:重点赛事活动“进商圈、进街区、进景区”资助项目(事后资助,最高200万元,20%比例)** - **门槛:** 主办单位;活动周期持续≥1个月;在深举办场次≥6场;进场观众≥1万人次。 - **不支持:** 消费券、宣传推广、政府/企业促销活动、短期临时场景。 **附件5:发展冰雪经济资助项目(事后资助,最高300万元,20%比例)** - **门槛:** 室内冰雪场馆或冰雪主题文旅综合体,具备“冰雪+”多元融合业态及产业链延伸能力;冰雪功能区建筑面积≥1万㎡。 - **不支持:** 消费券、宣传推广、政府/企业促销活动、短期临时场景、单一传统业态。 **附件6:打造中医药入境消费新增长点资助项目(事后资助,最高300万元,25%比例)** - **门槛:** 固定经营场所≥2000㎡;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及国际化服务能力(双语人员/手册/标识);场景为中医药旅游线路开发、康养服务、食养药膳服务等。 - **不支持:** 诊疗固定支出、人员工资、药品采购、基础建设、日常运营、消费券/补贴。 **附件7:打造旅居露营服务消费新增长点资助项目(事后资助,最高300万元,25%比例)** - **门槛:** 主题突出的旅居露营空间;面积≥5000㎡;融合旅游/教育/体育/农业/文化/商业/科技中≥2类业态;月均服务≥300次。 - **不支持:** 消费券、宣传推广、政府/企业促销活动、短期临时场景、单一传统业态。 **附件8:发展家政等居民服务创新业态资助项目(事后资助)** - **家政数智化平台(最高300万元,20%比例):** 运用AI实现智能匹配/监管;人员身份核验/健康/技能评级/服务可追溯;服务家庭≥2000户。 - **“家政+”融合服务区(最高100万元,30%比例):** 以家政为基础,融合健康管理/适老智能/智慧康养/家庭素养/高端母婴中≥2类;固定场所≥200㎡。 - **不支持:** 消费券、宣传推广、政府/企业促销活动、短期临时场景、单一传统业态。 **附件9:“IP+”消费场景集聚区资助项目(事后资助,最高200万元,15%比例)** - **门槛:** 商业综合体/商圈街区;合法授权、整体规划、统一运营;汇聚≥10家IP主题店铺(影视/游戏/动漫/国潮/历史文化等);覆盖零售/体验/数字/联名/社交等≥2类IP衍生消费场景;月均服务≥3万次。 - **不支持:** 基础装修等一般性支出。 **附件10:IP跨界联合单体场景资助项目(事后资助,最高100万元,20%比例)** - **IP主题文化消费店铺:** 新开设(2025.9.30后);以IP衍生品销售/文化体验为核心;拥有自主IP或正规授权;IP衍生品类型≥3类;月均服务≥1000次。 - **IP焕新体验空间:** 新开设(2025.9.30后);对现有商业空间进行IP化改造/内容焕新;主题明确,拥有自主IP或正规授权。 - **不支持:** 基础装修等一般性支出。 **附件11:“人工智能+消费”标杆场景资助项目(事后资助,评分排序择优)** - **覆盖5个及以上区(最高800万元,20%比例):** 业务覆盖≥5个区;服务≥5万次;AI板块为面向消费者的付费内容;每区≤1个项目,评分第1。 - **聚焦特定区域(最高100万元,20%比例):** 特定区域常态化运营;每区≤3个项目,按评分排序。 - **关键评分维度:** 技术成熟度(AI技术应用数量)、AI技术实现层级(自主智能作业/生成式交互/决策优化)、规模覆盖、终端/场景数、累计服务次数、深圳为首个落地城市(20分加分项)。 - **不支持:** 前期软件/系统研发、辐射市外投入、人员/营销推广、基础装修。 --- ### 申报时间(统一) - **网络填报:** 2026年6月29日 - 2026年7月31日 - **纸质材料提交:** 2026年8月1日 - 2026年8月31日 - **受理机关:**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 **咨询电话:** 0755-88105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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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应用的若干措施》2025年度申报指南
(一)建设前海人工智能集聚区。鼓励人工智能高成长性企业以及先进制造、金融、物流、信息服务等行业企业的人工智能业务总部进驻前海人工智能集聚区。对在前海人工智能集聚区符合集聚条件的办公楼宇实际经营的人工智能企业,租赁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在租赁期限内未转租分租或改变功能的,按照每平方米每月60元补贴的标准,连续支持36个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300万元,补贴金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租金金额的50%。 (三)鼓励人工智能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上一年度在前海合作区纳统的人工智能企业,上一年度研发投入达30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增量的3%,予以最高100万元的奖励;上一年度研发投入达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增量的5%,予以最高200万元的奖励;上一年度研发投入达1亿元以上的,按照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增量的5%,予以最高500万元的奖励。 三、打造人工智能应用示范 (八)支持“大模型+产业”应用创新。鼓励围绕制造、金融、物流、商务等重点产业领域,聚焦行业应用需求,研发、部署采用大规模数据训练和先进算法、具有深度学习能力的人工智能行业大模型,形成行业应用新模式。对前海企业自主研发、公开发布的人工智能行业大模型,具有10个以上市场应用案例的,予以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一)支持推进低空智能交通试点。探索开展低空空域管理试点,推动低空智联网建设。鼓励企业拓展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eVTOL)应用场景,支持前海合作区企业经区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审批开设eVTOL商业航线(起降点至少一个在前海合作区内),对境内航线运营企业予以100万元一次性支持,对跨境航线运营企业予以200万元一次性支持。 四、完善人工智能产业生态 (十四)促进行业组织发展。对国家级人工智能、数据经纪人行业组织在前海合作区落地,予以50万元一次性支持。鼓励人工智能行业组织依法依规在前海合作区举办国际性人工智能学术论坛、产业峰会、行业展会、赛事等活动。
资金类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2026年度申报指南
申报条款范围 为确保前海合作区科技创新产业扶持政策全面惠及符合条件的机构,本次对《若干措施》中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第一条第(三)款、第一条第(六)款、第一条第(七)款、第三条、第四条的申报条件作出相应指南。 一、支持科技服务业重点领域加快布局 (二)推动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深度融合 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向国际化、高端化发展,鼓励开展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国际化培训,引导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拓展海外服务网络,加强知识产权服务国际合作。符合以下条件的,按照相关标准予以支持,其中第2、3项不能重复享受: 2.对拥有专利代理师10名以上,具有执业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予以一次性50万元支持;对拥有50名以上专利代理师且申请代理量累计20000件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予以每年100万元奖励,累计支持不超过3年。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增加且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补差。 (三)培育壮大工业设计行业市场主体 支持工业设计与专业设计服务机构向智能化、数字化、绿色化创新发展,对上一年度研发投入300万元以上的工业设计与专业设计服务机构,按照上一年度研发投入的10%予以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累计支持不超过3年。 加强与港澳及国际工业设计创新资源的对接,鼓励港澳及国际工业设计大师、青年工业设计师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创业空间、工作室,支持制造业企业与国际设计团队合作研发适合国际市场的产品。 (六)推动检验检测认证行业创新发展 支持引进具备高端检测设备研发能力的机构,培育“研发-生产-检测-认证”协同发展的产业生态。深化检验检测领域深港合作,推进检测结果互认。对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CMA、CNAS等)认定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上一年度研发投入3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上一年度研发投入的10%予以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累计支持不超过3年。 (七)推动现代工程服务业产业集聚发展 支持以设计为主导的工程总承包(EPC)模式,鼓励具备条件的建筑设计企业牵头承接总承包项目。推行建筑师负责制,赋予建筑师在项目管理中的主导权,推广全过程咨询服务,建设一批标志性项目,培育壮大前海现代工程服务业企业。 依托前海深港规划设计建设平台,吸引全球顶尖规划设计机构、专家及产业链企业参与。推行与港澳及国际通行规则衔接的工程管理模式。支持本地企业承接海外项目,参与国际竞争,对项目拓展、人才引进、法律咨询等予以支持。建立与香港规划建设业界的常态化合作机制。 支持规划设计服务机构向绿色化、工业化、智能化创新发展。拓展创新应用场景,在重点区域、重点项目开展试点,对上一年度研发投入300万元以上的规划设计服务企业,按照上一年度研发投入的10%予以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累计支持不超过3年。 三、支持国际重大科研项目成果转化 支持QS世界大学排名前100的高校联合企业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科技服务业机构,开展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支持源自港澳及国际的重大科研成果在前海合作区进行产业转化,利用前海产业链配套和市场空间加快发展,形成协同创新效应。 对获得香港特区政府创新科技署资助1000万港元以上的项目,上一年度在前海研发投入300万元以上的科技服务业机构,按照研发投入的20%予以奖励,每年最高150万元,累计支持不超过3年。 四、支持标准制定 支持科技服务业机构按照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关于深圳标准领域的有关资助政策,申请市级关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深圳市地方标准制定等支持。 对主导制定且已发布湾区标准的科技服务业机构,前海予以每项10万元支持,同一机构年度申请此项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其他类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2026年度面向港资企业常态化配租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告
753套【 实际经营地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的中国香港投资者投资注册企业(以下简称港资企业),中国澳门投资者投资注册企业(以下简称澳资企业)、中国台湾投资者投资注册企业(以下简称台资企业)可参照申请。】
资金类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延长《〈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支持科技创新实施办法)〉2025年度申报指南》申报时间的通知
申报时间至7月24日。
资金类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支持科技创新实施办法》2025年度申报指南
第七条 对符合下列情形的,按照相关标准予以支持,单一机构全年因下列情形获得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 (一)机构购买港澳高校、研发中心知识产权并成功实现产业化的,按照发明专利技术交易金额(以发票或港澳地区收据为准)的20%,予以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支持; (二)机构从港澳高校、研发中心获得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许可的,按照知识产权许可交易金额(以发票或港澳地区收据为准)的20%予以支持,每项许可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九条 对港澳资企业、外资企业和粤港澳合作的新型研发机构围绕科技研发或成果转化,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按照市资助金额予以50%配套资助。 第十条 支持前海合作区机构与港澳高校、研发中心等创新主体联合组建实验室、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联合体(财务独立核算),面积达200平方米且对科研设备累计投入2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上一年度实验室研发投入的20%,予以每年最高500万元支持。 第十一条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按照以下标准予以支持: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按照研发投入的20%,予以最高1000万元支持: 1.在前海合作区购买或租赁200平方米以上空间用于科研办公,拥有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原价总值不低于200万元; 2.近三年承担过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或者机构主要负责人获得港澳特区政府科研项目计划支持; 3.开展科研成果转化,近三年创办1家以上的科技企业,且每家企业融资累计不少于500万元。 第十二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科技创新机构在前海合作区集聚发展的,按照相关标准予以一次性支持: (一)由内地社会团体与3家以上港澳高校、研发中心、学会协会等联合成立的促进粤港澳科技创新合作的社会团体,予以30万元支持; (二)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联合全国(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级创新中心等国家级科研机构成立的促进科技创新开放合作的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30万元支持; 第十三条 支持机构赴港澳设立实验室、创新中心等载体,对其在港澳设立的实验室、创新中心等上一年度仪器设备和专业软件购置等费用投入达1000万元以上的,对机构予以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由港澳及外国投资者设立,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上一年度研发投入达到100万美元的,按照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年度增量的5%,予以最高100万元支持。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关标准予以支持: (二)鼓励机构积极运用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信托计划、中小企业私募债等方式进行融资,按照上述金融产品发行中产生的法律、审计、评估等中介费用的20%予以支持,同一机构每年最高支持50万元; (三)强化保险对科技赋能,支持机构购买科技保险服务。对首次申报科技保险的机构,按照购买科技保险产品费用的20%予以支持,同一机构每年最高支持30万元。 第十六条 建设前海科技服务业集聚区。对集聚区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科技服务业机构,租赁符合集聚条件的办公楼宇空间自用,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在租赁期限内未转租分租或改变功能,按照40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标准,连续支持36个月,每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补贴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租金金额的50%: (三)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拥有10名以上专利代理师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 (四)拥有3名以上港澳地区或者发达国家专业从业资质(所属领域)的港澳籍、外籍从业人员的科技服务业外资或者港澳资机构; (五)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外国专利代理机构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 第十八条 对港澳及国际知名高校、科研机构设立的科技战略研究及信息服务机构,按照上一年度软硬件购置费用的20%,予以最高50万元支持。 第十九条 对上一年度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经营的市级以上工业设计中心,按照仪器设备和专业软件购置等费用的20%,予以最高50万元支持。 第二十条 对符合下列情形的,按照相关标准予以支持: (一)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前海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予以一次性150万元支持; (二)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版权局批准建设的国家级知识产权平台机构或数字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经验收通过后,予以一次性50万元支持。 第二十三条 对前海合作区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的企业,上一年度研发投入5000万元以上,拥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相关专利5项以上的,按照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增量的5%,予以最高500万元支持。
资金类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产业集聚办公用房资金补贴办法》2025年度申报指南
(一)租金扶持 符合《集聚补贴办法》第四条、第十条规定的适用对象。 (二)购置扶持 符合《集聚补贴办法》第四条、第九条规定的适用对象。 (三)产业载体 符合《集聚补贴办法》第五条、第十四条规定的适用对象。
资金类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船舶租赁等航运业态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申报指南(2026年)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其中《若干措施》“(一)支持船舶租赁发展”以条款具体规定内容为准)。
资金类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开展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2026年申报工作的补充通知
补充通知如下: 一、生产经营在前海合作区 指机构在前海合作区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纳入前海合作区统计核算的“四上”企业; (二)在前海合作区内固定生产经营场所面积超过500平方米。 二、人员在前海合作区 指机构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从业人员在前海合作区实际工作。在前海合作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从业人数不满3人的,全员在前海合作区缴纳; (二)从业人数3人(含)以上不满10人的,至少需要有3人在前海合作区缴纳; (三)从业人数10人(含)以上不满100人的,至少需要30%(含)人在前海合作区缴纳; (四)从业人数100人(含)以上的,至少需要30人在前海合作区缴纳。 三、账务在前海合作区 指机构在前海合作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且有相关业务通过本机构在前海合作区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结算。
荣誉类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开展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2026年申报工作的通知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经营,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研究开发、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ǿ以作为前海合作区总部企业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支持: (一)综合型总部企业,包括: 1.深圳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程序认定,并纳入其总部企业名录的企业。 2.“世界 500 强”企业及其直接发起设立的,或其实际控制且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 5 亿元的地区总部或法人机构。 3.“中国 500 强”、“中国民营 500 强”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且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 5 亿元的地区总部或法人机构。 4.在境内外主要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以及境外上市企业采取股权方式或者协议方式实际控制的境内主体的法人机构。 5.成立时间不超过 10 年,符合前海合作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方向,结合外部股权融资情况、ǿ比公司在境内外市场的估值情况,估值超过 10 亿美元的企业。 6.已获得以下认定之一并仍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企业,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企业。 (二)现代服务业总部,包括: 1.信息服务总部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 20 亿元、吸纳就业人数不低于 100 人。 2.金融总部企业,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金融总部机构。 3.贸易物流总部企业,包括:(1)深圳市商务部门按程序认定的贸易型总部企业。(2)批发业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 50 亿元、吸纳就业人数不低于 50 人。 (3)零售业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 10 亿元、吸纳就业人数不低于 100 人。(4)现代物流业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 20 亿元、吸纳就业人数不低于 50 人。 4.专业服务总部企业,应符合:最近三个年度进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行业前百家名单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总部,或经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认定的5A 级、4A 级税务师事务所总所;广告、人力资源服务等专业服务业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 10 亿元、吸纳就业人数不低于 50 人。 5.科创型总部企业,是指年度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销售收入)比例超过 10%且总额超过 5000 万元或总额超过 1 亿元,同时年度研发人员占从业人员比例超过 20%且总数超过 100 人的创新型企业。 6.文体旅商总部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 1 亿元、吸纳就业人数不低于 50 人。 (三)外资总部企业,主要包括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外资研发总部企业两类,其中:1.跨国公司总部企业,是指由深圳市投资促进部门按程序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2.外资研发总部企业,是指经境外母公司授权,承担全球或区域性科学研究、产品开发等职能,累计研发总投入不低于 1000万美元或 7000 万元人民币的外商投资企业或机构。 (四)符合前海合作区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对深港合作、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支撑或者引领作用,并经前海管理局批准的企业。
荣誉类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开展第十二批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申报受理和初审工作的通知
本次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是指跨国公司设立的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及事业部总部,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在本市设立总部企业。
资金类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港澳医疗机构集聚发展专项资金2026年申报指南
一、申报主体 (一)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前海合作区按规定以独资或合资方式设立的医院、门诊部和诊所三类社会办医疗机构(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港澳医疗机构”)。 (二)与港澳服务提供者合作设立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康机构”)。 (三)外商投资者及台湾服务提供者按规定设立的医疗机构。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2023年12月20日之后设立的医疗机构(以医疗机构首次执业登记时间为准),政策各项扶持条款申报时间为自2023年12月20日至本次申报截止之日。 (二)已依法完成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经营,具体要求如下: 1.生产经营在前海合作区。指申报主体在前海合作区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 2.人员在前海合作区。指申报主体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从业人员在前海合作区实际工作并在前海合作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其中,在前海合作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从业人数不满3人的,全员在前海合作区缴纳;(2)从业人数3人(含)以上不满10人的,至少3人在前海合作区缴纳;(3)从业人数10人(含)以上不满100人的,至少30%(含)人在前海合作区缴纳;(4)从业人数100人(含)以上的,至少30人在前海合作区缴纳,从业人员不包含深圳市外所设立的分、子公司等主体人员。 3.账务在前海合作区。指申报主体在前海合作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且有相关业务通过本机构在前海合作区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结算。
资金类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2026年申报指南
前海合作区从事服务贸易的机构和为服务贸易提供支撑服务的机构。
资金类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2026年(第一批)申报指南
《若干措施》第二条至第十三条第(一)款。
资金类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2026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界定服务工作安排的通知
已经享受相应纳税年度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并经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产业界定的企业(见附件5)。
资金类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飞机租赁业务奖励分项)申报指南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前海规〔2023〕2号)第十条(一)和《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前海规〔2024〕15号)第三十六条。
资金类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南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飞机租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申报指南
《十条措施》第一条(二)机队奖励、第二条(三)业务奖励。
资金类
【11类】2026年前海智库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智库办法》第十一至二十二条
其他类
2026年度前海人工智能OPC社区认定申报公告
前海人工智能OPC社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位于前海合作区范围内,场地相对集中独立,产权归属清晰,实际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 (二)高标准装修交付,设施配套完善,空间具有国际化、科技感特点,达到“入驻即用”条件,能够满足OPC团队办公需求; (三)能够为OPC团队提供极具吸引力的租金减免支持; (四)运营主体依法设立登记,在前海实际经营,具备持续运营能力,拥有不少于2人的专业化运营团队; (五)已入驻或已达成入驻意向的OPC团队不少于10家,且均符合OPC团队条件(见附件1)。
资金类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促进前海全球服务商集聚发展的若干措施》2025年度第二批申报指南
(一)属于现代金融、商贸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文化创意、商务服务、航运服务和公共服务等八大现代服务业和细分领域全球排名前50名、国内排名前20名以及“世界500强”“中国500强”“GaWC名录”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及其分支机构,且申请主体本身应符合上述八大服务业。 (二)2023年1月1日后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经营。 其中,“实际经营”,是指属于依法设立登记的企业,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经营(即生产经营、人员、账务等在前海合作区),拥有稳定办公场所。机构已取得前海合作区产业用地并签署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且承诺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项目投入使用日期后12个月内迁入的,或经前海管理局认定的其他情形视同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经营”。具体要求如下: 1.生产经营在前海合作区,指机构在前海合作区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纳入前海合作区统计核算的“四上”企业;(2)在前海合作区内固定生产经营场所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总部企业或超过100平方米的其他机构。 2.人员在前海合作区,指机构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从业人员在前海合作区实际工作。在前海合作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从业人数不满3人的,全员在前海合作区缴纳;(2)从业人数3人(含)以上不满10人的,至少需要3人在前海合作区缴纳;(3)从业人数10人(含)以上不满100人的,至少需要30%(含)人在前海合作区缴纳;(4)从业人数100人(含)以上的,至少需要30人在前海合作区缴纳。 3.账务在合作区,指机构在前海合作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三)申请时未被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四)申请租金补贴的主体未在前海获得过产业用地或享受过物业购置补贴。
资金类
《关于高水平创建信用经济试验区 促进前海信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十二条措施》2025年度申报指南
“信用十二条”申请主体基本条件 (一)机构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经营。 其中,“实际经营”是指属于依法设立登记的企业,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经营(即生产经营、人员、账务等在前海合作区),拥有稳定办公场所。机构已取得前海合作区产业用地并签署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且承诺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项目投入使用日期后12个月内迁入的,或经前海管理局认定的其他情形视同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经营”。 具体要求如下: 1.生产经营在前海合作区,指机构在前海合作区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纳入前海合作区统计核算的“四上”企业;(2)在前海合作区内固定生产经营场所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总部企业或超过100平方米的其他机构。 2.人员在前海合作区,指机构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从业人员在前海合作区实际工作。在前海合作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从业人数不满3人的,全员在前海合作区缴纳;(2)从业人数3人(含)以上不满10人的,至少需要3人在前海合作区缴纳;(3)从业人数10人(含)以上不满100人的,至少需要30%(含)人在前海合作区缴纳;(4)从业人数100人(含)以上的,至少需要30人在前海合作区缴纳。 3.账务在合作区,指机构在前海合作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二)申请时未被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资金类
关于申领2025年度(第二批)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外资奖励的通知
《奖励办法》适用于前海合作区正常实际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需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不属于房地产业; (二)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其中,“实际经营”是指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经营(即生产经营、人员、账务等在前海合作区),拥有稳定办公场所。具体要求如下: 1.生产经营在前海合作区,指机构在前海合作区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纳入前海合作区统计核算的“四上”企业;(2)在前海合作区内固定生产经营场所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总部企业或超过100平方米的其他机构;(3)符合条件的港澳青创企业、租赁SPV公司、风投创投机构。 2.人员在前海合作区,指机构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从业人员在前海合作区实际工作。在前海合作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从业人数不满3人的,全员在前海合作区缴纳;(2)从业人数3人(含)以上不满10人的,至少需要3人在前海合作区缴纳;(3)从业人数10人(含)以上不满100人的,至少需要30%(含)人在前海合作区缴纳;(4)从业人数100人(含)以上的,至少需要30人在前海合作区缴纳;(5)符合条件的港澳青创企业、租赁SPV公司等,对缴纳人数不作要求。 3.账务在合作区,指机构在前海合作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且有相关业务通过本机构在前海合作区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结算。符合条件的港澳青创企业、租赁SPV公司等,对缴纳人数不作要求。
资金类
《关于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涉税服务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2025年(第二批)申报指南
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经营,依法设立登记,依法纳税。具体要求如下: 1、生产经营在前海合作区,指机构在前海合作区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在前海合作区内固定生产经营场所面积超过100平方米。 2、人员在前海合作区,指机构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从业人员在前海合作区实际工作。在前海合作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从业人数不满3人的,全员在前海合作区缴纳;(2)从业人数3人(含)以上不满10人的,至少需要3人在前海合作区缴纳;(3)从业人数10人(含)以上不满100人的,至少需要30%(含)人在前海合作区缴纳;(4)从业人数100人(含)以上的,至少需要30人在前海合作区缴纳。 3、账务在合作区,指机构在前海合作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且有相关业务通过本机构在前海合作区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结算。 (二)申请支持时未被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资金类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申报指南的通告(通知没有截止时间,已政策为准)
(无描述)
其他类
【未写时间】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面向香港人才常态化配租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告
(无描述)
荣誉类
关于鼓励和推荐深圳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进入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专精特新”专板培育的通知
(无描述)
资金类
【支持研发中心集聚发展】《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研发中心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2025年度申报指南
一、支持研发中心集聚发展 对符合条件的研发中心,每家一次性给予最高200万元研发准备金支持;其中属于跨国企业全球研发中心的,可再叠加给予最高600万元研发准备金支持。研发准备金分3年按照40%、30%、30%的比例支付。 申请《措施》第一条,应在2025年9月17日至12月31日提出申请,期间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常态化受理】、即来即办、分批发放。
其他类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2025年度第二轮前海保障性租赁住房定向配租的通告
单次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为3年。期满后承租企业(机构)仍有租房需求的,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续租申请,并按照届时政策办理相关手续,符合续租条件的则进行续签。 (一)提交申请。2025年11月24日-12月15日受理申请(受理时间:工作日9:00-12:00,14:00-18:00),有意向申请前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单位,按照办理程序将申请资料递交到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前海桂湾片区民生互联网大厦B座前海国际人才港5楼前海保障性租赁住房受理窗口,递交申请材料时须按照申请材料清单提供,材料完整、规范方可进入审核环节,不允许后补材料(需同时提交单位申请材料及申请人申请材料)。 港资企业名录内的企业无须提供在前海实际经营及港资股东证明材料(涉及评分事项的除外);本年度内申请过前海保障性租赁住房且本次申请企业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可无需重复提供相应企业申请材料(涉及评分的材料除外)。
资金类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公开征集可信数据空间项目、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示范场景及高质量数据集的通知(2025年12月15日前)
(无描述)
其他类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2025年港澳导游及领队执业备案申请指南
持有香港有效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持有澳门有效导游工作证的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岗前培训 时间安排 2025年12月9日前完成。 岗前培训报名时间 即日起至2025年12月5日
其他类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开展广东省首批数据企业入库培育工作的通知
请前海符合基本条件(见附件1)的数据资源企业、数据技术企业、数据服务企业、数据应用企业、数据安全企业、数据基础设施企业等6类企业,于11月30日前,通过“粤商通”数据企业入库申报入口填写申报信息采集表(附件2),按照系统操作指引(附件3)如实填写相关信息,通过填报系统提交入库申请。申报过程中如有疑问,请与我局相关工作人员联系。
荣誉类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申报指引(2025年第三批,总第十一批)
(无描述)
资金类
【15类】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支持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高端法律服务业集聚的申报指南20251030
境外知名律所与境内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联营落户支持 一次性支持200万元。 境外知名律所与境内非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联营落户支持 一次性支持150万元。 境外知名律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境外律师事务所和境内非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联营落户支持 一次性支持100万元。 境外知名律师事务所设立代表机构落户支持 一次性支持150万元。 实施办法规定的境外知名律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境外律师事务所设立代表机构落户支持 一次性支持100万元。 国际法律组织(不含律师事务所)落户支持 一次性支持30万元。 聘用港澳法律专业人士支持 按照截止申报时每一名被聘用并实际开展业务的港澳法律专业人士每年3万元的标准,给予机构用人支持;每家机构每年支持不超过100万元,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 聘用并实际开展业务的港澳法律专业人士达到30人以上的用人机构,一次性叠加支持20万元。 高端法律服务支持 每个项目一次性申请20万元高端法律服务支持,每个法律服务机构每年度最高可以给予40万元支持。 律师事务所港澳法律专业人士支持 每年可获得5万元支持,同一申请人获得此项支持累计不超过3年。 上一年度律师执业人数达到10人以上的新设立或新迁入满一年的律师事务所落户支持 一次性支持10万元。 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仲裁、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查明、商事调解、合规等机构落户支持 一次性支持50万元。 律师事务所被评为广东优秀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执业人数达到50人以上的落户支持 一次性支持50万元。 律师事务所被评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执业人数达到100人以上的的落户支持 一次性支持100万元。 已获得广东优秀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执业人数达到50人以上)资金支持,符合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执业人数达到100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落户支持 可一次性申请扣除原支持资金后按照差额进行支持。 上一年度首次纳入深圳市规模以上企业统计数据库的律师事务所的经营增长支持 一次性支持10万元。
资金类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2025年度申报指南
申报主体 申请本措施支持的科技服务业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经营,申报时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及其分支机构。 (二)实质性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纳统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7)》中第73-75类,具体包括第73类“研究和试验发展”、第74类“专业技术服务业”和第75类“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申请本措施第一条(四)推动技术转移与科技成果转化中第四款,以及第三条、第四条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机构不受本条限制。 申请本措施第一条主体所属行业,以对应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7)》中细分类别为准。其中,申请本措施第一条中入选“深圳市引进重点研发机构”或“深圳市引进重点创新型企业”的科技服务业机构,不受细分类别限制。
资金类
关于申报2024-2025年前海三湾片区促消费活动扶持资金的通知
活动将采取“事后资助、公开受理”的方式,按每家申报企业举办活动实际支出费用的3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该年度享受合计不超过100万元补贴资金,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可在活动结束后申报我局该专项资金,申报细则详见附件1-1。根据工作安排,申报扶持活动举办时间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申报企业按我局专项审计要求及时配合相关审计工作。
资金类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应用的若干措施》2024年第三批申报指南
一、申报主体 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经营,申报时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开展科技创新,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信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等领域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及其分支机构。 二、扶持期间 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2024年度第一批扶持期间截至2024年9月30日,因此已经申请领取2024年1月1日-2024年9月30日补贴的企业,本次仅能申请2024年10月1日-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补贴。 三、申报条款 为做好政策申报工作,确保前海合作区人工智能扶持政策全面惠及符合申报条件的机构,本文件就《措施》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的申报条件作出相应指南。其中第六条、第八条于政策有效期内仅可申领一次。
资金类
【29类项目】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2025年)
自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期间符合申报条件的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的金融及其他相关法人(含分支机构)或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机构”),申报材料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资金类
【有白名单】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申领2024年度(第二批)、2025年度(第一批)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外资奖励
【看附件的白名单】 (一)点击“领补贴”专区,进入“外资奖励”,完成身份认证登录系统,在前海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上传以下材料后(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印章勿遮挡材料重要信息,以免影响系统识别效果),更新复核本企业基本信息和收款银行账户信息。 1.在前海合作区生产经营办公场所的产权或租赁证明; 2.由前海合作区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等银行账户证明材料。 (二)认真查阅平台自动生成的“申领承诺书”,逐一确认是否符合要求并盖章扫描后,在前海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上传。
资金类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2024年度第二批次申报指南
一、申报主体 在前海合作区(南山片区)从事跨境电商、直播电商相关业务的企业或机构,企业需满足在前海合作区(南山片区)实际经营且申报时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条件,本次仅限未申报过2024年度第一批次相同条款补贴的企业或机构申请。在前海合作区(宝安片区)从事跨境电商、直播电商相关业务的企业或机构按照宝安区商务局发布的申报指南有关申报。 二、扶持期间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申报事项有关业务数据以企业迁入前海的时间开始计算。 三、申报时间 自2025年9月30日至2025年10月28日。 四、申报条款 《若干措施》第二条、第四至十二条、第十四条至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至二十四条按以下申报材料要求执行,其中第一、十三、十九条款分别按照《关于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促进商贸物流业高质量发展办法》《支持港澳青年在前海就业创业发展的十二条措施》相关规定执行,第六条和第十四条租金补贴及购房补贴部分按照前海办公用房资金补贴相关政策执行。
资金类
【6类】《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支持科技创新实施办法》2024年度(第二批)申报指南
第十四条由港澳及外国投资者设立,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上一年度研发投入达到100万美元的,按照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年度增量的5%,予以最高100万元支持。 第十七条 对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CMA)认定的检验检测认证企业,上一年度完成包括购买设备、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上一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5%,予以最高100万元支持。 第十八条 对港澳及国际知名高校、科研机构设立的科技战略研究及信息服务机构,按照上一年度软硬件购置费用的20%,予以最高50万元支持。 第十九条 对上一年度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经营的市级以上工业设计中心,按照仪器设备和专业软件购置等费用的20%,予以最高50万元支持。 第二十条 对符合下列情形的,按照相关标准予以支持: (一)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前海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予以一次性150万元支持; (二)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版权局批准建设的国家级知识产权平台机构或数字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经验收通过后,予以一次性50万元支持。 第二十三条 对前海合作区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的企业,上一年度研发投入5000万元以上,拥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相关专利5项以上的,按照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增量的5%,予以最高500万元支持。
资金类
【研发费用支持】《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研发中心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2025年度申报指南
申请《措施》第四条的,应在2025年9月17日至2025年10月17日提出申请。 四、研发费用支持 研发中心上一年度在前海合作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直接投入费用(不含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按照费用总额的20%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
资金类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促进商贸物流业高质量发展办法》(物流分项)2025年上半年度申报指南
第八条 企业法人通过AEO(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高级认证且在有效期内的,一次性支持20万元。企业法人获得RCEP“经核准出口商”且在有效期内的,额外支持5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法人对综合保税区仓库设施进行智慧化升级改造。2023年1月1日起投入使用且未获得过市级财政同类相关政策支持的单个项目,实际投入总额(不含日常使用及维护保养费用)不少于100万元的,按其实际投入总额的10%予以一次性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单个企业法人同时申请多个项目支持的,累计支持金额每年最高600万元。 第二十七条 主导或参与制定商贸物流供应链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深圳市地方标准及湾区标准的机构,按项目分别给予不高于100万元、50万元、15万元、10万元和10万元奖励。承担国家级商贸物流供应链有关试点、示范项目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或考核的机构,给予一次性40万元奖励。 第二十八条 2022年1月1日后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经营的贸易、现代物流、航运服务、商业等领域的行业协会等非营利法人,按以下标准予以支持: (一)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且拥有100家以上会员的,一次性支持20万元; (二)经香港特区备案认可且具有行业代表性的香港行业协会,在前海合作区雇有至少2名员工的代表处,每年支持30万元,最多支持3年。
资金类
2024年度前海合作区人工智能集聚区办公用房(产业载体)认定申报指南
在前海合作区前湾、桂湾、妈湾、宝中及大铲湾片区范围内且符合《集聚补贴办法》第五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办公楼宇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
资金类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南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飞机租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申报指南
(无描述)
资金类
【7大类】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应用的若干措施2024年第二批申报指南
(无描述)
资金类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应用的若干措施2024年第二批申报指南之(一)建设前海人工智能集聚区。
(无描述)
资金类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应用的若干措施2024年第二批申报指南之(五)提高算力供给能力
(无描述)
资金类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应用的若干措施2024年第二批申报指南之(六)促进数据要素流通运用。
(无描述)
资金类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应用的若干措施2024年第二批申报指南之(十)支持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试点。
(无描述)
资金类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应用的若干措施2024年第二批申报指南之(十一)支持推进低空智能交通试点
(无描述)
资金类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应用的若干措施2024年第二批申报指南之(十二)支持技术赋能平台建设。
(无描述)
资金类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应用的若干措施2024年第二批申报指南之(十四)促进行业组织发展。
(无描述)
其他类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2025年度第二批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界定服务工作安排的通知
(无描述)
资金类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飞机租赁业务奖励分项)申报指南
(无描述)
荣誉类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开展第十批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申报受理和初审工作的通知
(无描述)
资金类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支持科技创新实施办法》2024年度申报指南之【促进深港澳创新要素跨境融通】-包含3类
(无描述)
资金类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支持科技创新实施办法》2024年度申报指南之【培育深港澳合作的开放创新生态】-5类
(无描述)
资金类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支持科技创新实施办法》2024年度申报指南之【加快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1类
(无描述)
资金类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商务局2025年中央资金(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事项)申报指南》的通知
(无描述)
资金类
【延期】《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港澳青年在前海就业创业发展的十二条措施》2025年度个人类补贴申报指南
(无描述)
资金类
【延期】《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港澳青年在前海就业创业发展的十二条措施》2025年度单位类补贴申报指南
(无描述)
资金类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延长《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港澳青年在前海就业创业发展的十二条措施》2025年度申报时间的通知
(无描述)
资金类
【2项目】2023年度前海经营支持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无描述)
资金类
2023年度前海经营支持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运营支持】
(无描述)
资金类
2023年度前海经营支持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搬迁支持】
(无描述)
资金类
关于《<关于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涉税服务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2025年(第一批)申报指南》的补充说明
(无描述)
资金类
《关于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涉税服务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2025年(第一批)申报指南
(无描述)
资金类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促进商贸物流业高质量发展办法》(深前海规〔2024〕10号)第三章商业发展支持申报指南
(无描述)
资金类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船舶租赁等航运业态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申报指南(2025年第一批)
(无描述)
资金类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2024年度操作指南
(无描述)
资金类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港澳青年在前海就业创业发展的十二条措施》2024年青创大赛奖励项目申报指南
(无描述)
资金类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港澳青年在前海就业创业发展的十二条措施》2024年青创大赛奖励项目申报指南
(无描述)
资金类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促进商贸物流业高质量发展办法》(物流分项)2024年度申报指南
(无描述)
资金类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促进会计与资产评估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2025年度申报指南
(无描述)
资金类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促进大宗商品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措施》申报指南
(无描述)